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陕人发〔2008〕253号)、《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延安大学管理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延大党发〔2017〕4号)、《延安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延大党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强化岗位职责。坚持优化结构、科学设岗、强化岗位,以岗定薪、择优聘用的原则,建立岗位、职责、绩效、薪酬相统一的分配制度。
2.加强目标考核。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制,形成以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为依据的动态管理机制。
3.突出教学科研。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确保教学中心地位和教师主体地位,同时统筹兼顾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工作。
4.实现责酬相符。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绩效工资分配的总体原则,充分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的不同。
二、岗位考核
(一)考核对象
学校在编在岗及人事代理人员。
(二)考核类别
按考核期限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考核对象分为单位考核和个人考核。
(三)考核依据
学校依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和聘期目标任务,对各单位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各单位依据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对受聘人员进行相应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四)考核方式和内容
学校依据《延安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2017修订)》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延安大学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修订)》中的指导意见,是学校考核院系的依据,院系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在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和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个人考核均以学院的实施细则为考核依据。
1.学校依据《延安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文件精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2.考核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重在考核个人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任务情况等,年度考核在每年底进行。聘期考核主要全面考核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以及取得突出业绩等情况,聘期满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具体实施。
3.各单位根据自主制定的《实施细则》,对教师(包括辅导员)主要从思想政治表现及职业道德、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评价、科研及奖励等方面,各单位对其他专业技术岗人员主要从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服务创新、科研奖励等,对管理、工勤技能岗人员主要从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服从安排、团结协作、优质服务、完成任务等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情况,为每位受聘人员制定考核内容,并进行相应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4.受聘校级岗位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考核;受聘处级岗位的人员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受聘教师岗、其他专业技术岗、科级及以下岗、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由人事处和所在学院、部门共同负责考核,以学院、部门考核为主;附中、附小、幼儿园由工会负责考核。
(五)考核原则和要求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程序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
2.充分考虑不同岗位工作特点和要求,按所聘岗位层级分类管理,按岗考核。
3.坚持日常考核与目标任务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4. 坚持校院两级考核相结合,学校宏观把控,以单位自主考核为主,注重考核结果在聘任、晋升、绩效分配中的使用。
(六)考核结果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完成聘期目标任务和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两个等次;各单位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完成目标任务、部分完成目标任务两个等次。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和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1.依据《延安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等文件中对各单位的考核办法,确定各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按照考核结果核拨绩效工资总量。
2.各单位根据学校考核后核拨的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本单位《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进行岗位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
3.聘期考核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人员,下一聘期降一等级聘用。
二、绩效工资分类、标准和分配
(一)绩效工资的分类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1.专业技术岗。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2.管理岗。管理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岗位。
3.工勤技能岗。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
(二)绩效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不同岗位等级确定不同等级的系数S,学校根据财力研究确定每年绩效工资增量系数值X(万元),绩效工资标准即S*X。
各系列绩效工资标准:
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标准
岗位 类别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二 级 |
三级 |
四 级 |
五 级 |
六 级 |
七 级 |
八 级 |
九 级 |
十 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
系数 |
11.5 |
9.6 |
8.3 |
7.1 |
6.7 |
6.3 |
5.8 |
5.5 |
5.2 |
4.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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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标准
岗位 类别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系数 |
7.2 |
6.8 |
6.4 |
6 |
5.6 |
5.3 |
5 |
4.3 |
4 |
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岗位 类别 |
正厅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 |
科员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系数 |
11.5 |
9.6 |
7.2 |
6 |
5 |
4.5 |
4 |
工勤技能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岗位类别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技术工一级 |
技术工二级 |
技术工三级 |
技术工四级 |
系数 |
6 |
5 |
4.5 |
4 |
(三)绩效工资组成
绩效工资额度由基础绩效工资额度和增量绩效工资额度两部分组成。基础绩效工资额度指2016年底的绩效工资总量部分,增量绩效工资额度指2016年后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本次绩效工资分配,指增量绩效工资额度。基础绩效工资额度仍按原办法发放。
(四)绩效工资发放
学校根据对各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按照单位聘用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各级各类岗位数核拨绩效工资奖励津贴总量。各院系、各部门根据学校核拨的绩效工资奖励津贴总量,按照本院系、本部门岗位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自主进行绩效工资分配。
1.教师岗位
聘期第1年,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合格发放全额绩效工资;聘期第2年,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发放全额绩效工资;聘期第3年,完成聘期目标任务,发放全额绩效工资。超额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按实际完成目标任务的等级发放增量绩效工资,最高可上浮两个层级;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按实际完成目标任务的等级发放,但不低于所聘岗位下一层级的最高级。
2.辅导员岗位
根据学校辅导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和各单位下达自身的目标任务,按考核结果核拨绩效工资。
3.其他专技岗位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和各单位分配的目标任务,按考核结果核拨绩效工资。
4.管理岗位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改进工作作风,群众满意,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和各单位、各部门分配的目标任务,按考核结果核拨绩效工资。
5.工勤岗位
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和各单位、各部门分配的目标任务,按考核结果核拨绩效工资。
(五)补充说明
1.受聘“双肩挑”岗位的人员,按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进行双重考核,以管理岗位考核为主。为保证其精力投入,原则上每周承担的教学任务不得超过3学时,科研工作量须完成同类岗位层级的1/3。绩效工资可自行选择教师岗或管理岗。
2.受聘院系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等业务岗位的教师,给予一定工作量减免,即在原教学工作量减免的基础上分别再减免30个教学工作量。
3.不满一个聘期到龄退休人员,只考核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可不做硬性要求;到龄退休时拟申请延退或返聘人员,要达到同类在职人员的考核标准,才可提出延退或返聘申请;各院系按照不低于同类人员的考核标准,制定延退、返聘人员考核条件,如考核不合格,按考核完成量扣发薪酬。
4.学校按照全校教师超课时费总额20%的标准,给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划拨超工作量补贴。各院系、各单位要对超工作量补贴进行二次分配,要加强平时工作的考核,体现多劳多得,鼓励拉开差距。
5.辅导员年度考核合格,其教师岗位绩效工资按照专任课教师绩效工资标准核发,管理岗位按照专职党政管理干部非领导岗位标准核发,就高执行。辅导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聘期内考核指标,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核发绩效工资。
6.对于拒不承担学校和本单位、本部门分配的各项工作,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降级聘用或不予聘用。
7.关于科研成果折算转换、与受聘岗位要求匹配评价等特殊问题,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校聘用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8.受聘人员所提交的成果、论文、项目等业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
附件:
《延安大学各类岗位目标任务要求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