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强化校院两级管理,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深入推进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2012〕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6号)、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13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19号),以及《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规则(试行)》(陕人社发〔2010〕9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事业编制及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均适用于此办法。
第三条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外,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校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 人事处统一负责学校各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制订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察;
(八)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九)公示招聘结果;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编制招聘计划。每年9月,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申报用人计划,明确所需人员在专业、学历层次、人数、性别和政治面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坚持因岗择人,不得量身定制。
第八条 制订招聘方案。人事处根据上级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岗位空缺情况,以及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招聘方案,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将学校确定的招聘方案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发布招聘公告。人事处向用人单位下达招聘计划,并通过校园网和教育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招聘数量、招聘条件、报名方法、招聘程序、招聘时间安排等。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报名。应聘者一般于每年12月—第二年4月底前在学校人事处及相关用人单位网站上报名,根据需要也可现场报名。同时人事处每年安排专人参加人才供需洽谈会,宣传、引进优秀人才;或根据人才信息,组织各学院负责人直接到相关高校和研究院、所宣传、引进优秀毕业生。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人事处及用人单位对招聘对象的资格进行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者来校考试时,必需携带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各学段毕业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获奖证、科研成果、个人简历等原件进行复审。
第三章 应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健康的心理;安心本职工作,团队协作精神好。
(四)学历要求:应聘人员须具有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硕士学位及以上),其中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应聘人员,留学期间所学专业未列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的,由省级及以上留学服务机构对其留学所学专业进行认定,认定为同类专业的视为专业资格条件合格。
(五)专业要求:学科专业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研究生、本科专业目录中一、二级学科门类规范名称。用人单位设置专业时宜宽不宜窄,管理岗位按一级学科门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按二级学科门类设置。设置的学科必须明确包含的专业范围不得含有“××相关专业”字样。应聘人员的专业及研究方向要求本科与研究生阶段一致或相近。
(六)年龄要求:原则上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岁,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实践工作经历者可适当放宽。
(七)身体健康,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应当确保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相貌等而受到歧视。
第四章 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方式。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招聘考试采取笔试、试讲、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和面试等不同的方式进行,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内容。
教师招聘采取试讲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试讲时间为招聘开始之月起,每个月下旬集中试讲一次。试讲和面试由招聘学院主导并组织评委听课评教,人事处指导、把关。试讲占50%,面试占50%。
实验员招聘采取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占40%,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占30%,面试占 30%。由招聘学院主导并组织考试,人事处指导、把关。
辅导员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由人事处组织实施,面试由学工部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
行政秘书及教务员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
其他工作人员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由用人部门主导并组织笔试、面试,其中笔试和面试各占50%。人事处指导、把关。
笔试和面试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招聘考试,用人单位均须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委视情况抽查或派员监督。
对于教师中特殊人才可免于试讲,直接进行面试考核:
①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②具有博士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开考比例。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并确认的应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5,特殊紧缺专业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除外。笔试结束后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特殊紧缺专业岗位可按1: 2的比例确定)。笔试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面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拟聘人员。面试结束后,5天内在校园网公布考试结果。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等原因产生空缺的,可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 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其他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适应能力,内容可设置为若干测评要素。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及评委组成。学校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以及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等为成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和指导人才工作及招聘工作小组的招聘工作;负责确定招聘数量、结构、程序、条件等要素;及时研究解决人才工作及招聘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按职能和类别,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个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用人单位的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用人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序列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规范指导和任务承办,包括:招聘方案的制定、报名政策的咨询、报名对象的资格审查、评委抽选、专业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录用、岗位分配等环节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学院(各用人单位)也要组建相应的招聘工作机构,具体配合学校相应招聘工作小组完成招聘任务。
面试评委一般不少于7人组成。招聘教师和实验员的评委,原则上由学院院长、书记、本学科或相近学科专家组成,其中本学科或相近学科专家不少于一半;招聘辅导员的评委原则上由学工部抽选校内外专家组成;招聘行政秘书、教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评委,原则上由相应的招聘工作小组抽选相关专家组成。
面试评委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德才兼备,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严守工作秘密;
(2)知识面广,思维敏捷,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和判断能力;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了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最低分数线设置。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参加面试应聘人员比例达不到1:3的,要设置面试最低分数线。面试最低分数线由人事处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参加面试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60分。低于面试最低分数线的予以淘汰。
第十九条 考试总成绩由笔试(试讲)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确定。考试总成绩为百分制。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试讲)成绩确定排名顺序,笔试(试讲)成绩仍并列的,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仍并列的,按面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不实行四舍五入。
面试成绩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再相加计算平均计分。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公布。在全部考试结束,公布体检、考察人选名单时,各项考试成绩可在校园网一次性公布。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由人事处通知应聘人员。体检医院须安排在三级医院。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明确提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或医院公章。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申请复查,并到人事处指定的医院重新检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复查时应当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
第二十二条 考察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人事处和用人单位须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情况,全面、客观、公正的作出考察结论。
第二十三条 对体检、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聘用。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可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一)查实应聘人员或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招聘结果的;
(二)应聘人员自愿放弃的;
(三)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聘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经查失实,不影响聘用的,由人事处与新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起学校按合同用人、个人依合同履职、双方靠合同约束的合同用人机制,办理入校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人事处持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和《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事业编制人员的台账、工资、编制、户籍等相关手续。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交由延安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人事代理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中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初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不少于6个月,其中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单位领导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宣布无效,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单位,由人事部门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延安大学关于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办法》延大发(201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