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加强对职务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职务评审对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务评审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改革,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职务评审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评审标准,充分发挥职务评审工作在教师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功能,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的人才队伍,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突出教学业绩,同时兼顾科研,强调科研对教学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评审原则
第五条按需设岗的原则。评审工作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评审工作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对申报晋升职务人员的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晋升。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公开评审工作的程序、方法和任职条件,公示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并在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职务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部分校级领导及人事处处长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分管(协管)职称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职务评审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组建有关评审机构,确定全校各系列职务、层次人员的分配比例,受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认定、评审、聘任、转评(聘)及相关的投诉、举报和质询,决定职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务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根据职务评审领导小组的授权和委托,办理职务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推荐小组
各教学单位设立教师职务评审推荐小组,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务负责人、主管教学、科研的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教师代表应注意其学科的代表性,每个本科专业应有一名教师代表。推荐小组名单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其它系列评审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向人事处报送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科评议组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若干个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向校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学科评议组由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专家5—9人组成。教师系列学科评议组原则上以教学单位为单位组建,组长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党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主管教学、科研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师组成,其中具有教授职务人员应占2/3以上,教师代表不得低于1/3。
其它系列学科评议组根据申报系列组建,成员由主管职称工作的校领导提名,各学科评议组建议成员(名单)均需经校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各学科评议组在学校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申报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具有终审权;对申报教师系列副高以上和其它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推荐评审权,即根据学校下达的评审指标限额,向校评审委员会排序推荐上报参评对象。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分设教师系列评审委员会和综合评审委员会,分别对申报教师系列、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组建评委库。评委库成员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同时评委库成员要尽量涵盖绝大部分学科,并兼顾各教学单位。校评委会设常设评委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其余评委均在评委库中按教学单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类随机抽取。教师系列评审委员会设评委15-21人,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委不少于15人。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根据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和评审限额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二是对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量化办法、评审程序等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职务评审监督委员会
学校成立职务评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纪检、工会、教师代表等3-5人组成。主要负责对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认定初、中级职务的程序
凡获得硕士、学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初级职务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中级职务者,以考代评人员申请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者,每年十二月由人事处下发文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和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由各单位初步认定合格后,统一报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审核,合格者由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发文聘任。
第十五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指标分配
职务评审办公室根据各系列岗位设置比例、学科建设需要,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提出本年度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经校职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申报、推荐和审核
1、个人申报。根据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评审表、量化考核表等。
2、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推荐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条件(包括政治思想条件、业务资格条件及综合工作表现等) 进行初审,遴选本单位参评人选,形成推荐意见报职务评审办公室并随报申报材料。拟推荐人选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公开,并广泛听取意见。
3、量化审核。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学科研成果和专业技术成果进行全面审核,并分项量化计分,同时利用3-5个工作日将审核和量化考核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公示。
4、学科组评审。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将符合评审条件的评审人材料交各学科组评审。学科组参考推荐小组的推荐意见、量化考核表、答辩成绩等,对申报者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技术成果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不超过本学科组限额指标人选,最后向校评审委员会排序推荐上报。
学科组在投票前,需组织申报副高以上职务人员进行述职答辩(每人限10分钟),答辩规则依据《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答辩操作规则(试行)》(陕人发〔2008〕209号)执行。
5、学校评审。根据学科组排序推荐情况,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所评人员进行综合衡量和遴选,并按指标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晋升职务人选,同意票超过评委会出席人员的2/3为通过。为增加评审的客观性,凡学科组通过的申报教授的人员均需在校评委会上进行述职(每人限6分钟)。
6、公示评审结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对评审通过人员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投诉,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各学科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程序
(一)清点到会评委人数。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2/3方可召开会议。
(二)通过计监票人名单。学科组会议计监票组由3人组成,评委会会议计监票组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纪监干部)。
(三)学习《任职条件》和《量化考核办法》。
(四)宣布评审任务、顺序及工作纪律。
(五)审阅被评审人基本情况简表、评审表、量化考核表等材料,并自由发言,充分讨论。
(六)投票。监票组发放《延安大学任职资格投票单》前要认真清点评委人数,发出票数应与在场评委人数相同,收回票数应与发出票数相同,否则当次投票结果无效;未审阅被评审人材料的评委不得参与投票;未参加会议的评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投票、补充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七)计票。投票单上评委投同意票的人数小于或等于评审限额时方为有效票,计票时只计算有效票单上的结果;被评审人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八)通报评审结果。监票组向评委通报评审通过人数及通过人员名单。
(九)评审通过人员,属于学校评审权限认定的则授予资格并予以聘任;不属于学校评审权限认定的则推荐上报省高评会参加评审。
第五章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有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一)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的,延迟2年。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延迟3年。
(三)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四)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
(五)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学质量(只限于教师系列)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并延迟2年以上或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任职资格时间和任现职年限问题
“任现职”是指经省、学校或具有审批权限的职务评审部门批准具有任职资格、并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是指具有审批权的职务评审部门或评审组织会议通过的日期;“任现职时间”是指职务评审部门依据权限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起始日期。职务评审中的任现职年限从任现职时间算起,至评审当年的
12月
31日,
符合任现职年限要求者均可申报。
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转换系列人员评审新聘系列高一级职务的任现职时间可从原任职时间算起,但原则上必须在聘任新岗位职务满一年以后,且同时符合转入新岗位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方可申报。
符合任现职年限要求的人员(含破格人员)聘任新晋升职务的时间,从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通过其任职资格的日期算起;推荐评审人员聘任新晋升职务的时间,从省级职务评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时间算起;到年底符合任现职年限要求、评审当月尚不足规定年限的正常晋升职务人员,聘任新晋升职务的时间从其任现职年限达到评审要求的实际日期算起。
根据陕人发(2003)71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高教系列除外),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
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当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职务评审。
第十九条业绩、成果认定问题
获得现职务任职资格以前的业绩、成果等,无论在申报现任职务时是否填报,均不得在新的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填写,否则按“谎报业绩”处理。
申报晋升职务时承担并即将在该学期末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可按教学计划审核确认。
在申报现任职务前获准立项、任现职期间完成的课题不能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只认定其获得现职务任职资格以后的成果(含论著),不再计算其项目分。课题均指已完成项目,并按经费要求提供相应的到款证明。
课题、论著、获奖等业绩材料的认定以正式签发的课题批件、立项合同、获奖证书和正式出版的书刊为依据,以职能部门全面审核计分的最后日期为限;正式上报的课题申报材料只能作为认定合作者顺序的依据,不能作为立项依据。
申报晋升职务人员提交的论文(特殊说明除外)均指独著或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实用新型专利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破格人员专著仅指独著,编著限第一主编,教材指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省级以上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评审各级教师职务时,对任现职期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二十条破格晋升问题
高等学校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指在教学岗位上的在职教师,虽不具备《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任职年限,但已经达到了正常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业务条件,且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在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范围内方可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或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申报具体条件见《延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核心期刊”论文认定问题
基于目前有多种“核心期刊”目录版本,在我校还未出台认定“核心期刊”目录版本之前,暂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介所等5家机构分别编辑的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作为我校确认“核心期刊”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历、学位认定问题
(一)申报晋升职务人员的学历、学位按其提供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进行审核认定。
(二)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不予认可。
(三)
1975年
1月
1日
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1970年
1月
1日
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职务外语考试问题
(一)各专业各级别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考试按照陕人办发〔2005〕34号文件的要求,考取合格证。根据陕人职字(2008)81号文件“从2008年起年满4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计算应用能力免试”,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的免试证明。
(二)职称外语考试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和《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语成绩合格证自签发之月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有效期为满年满月止。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的免试证明。
第二十四条工作量减免问题
对于“双肩挑”教师,其工作量可予以减免。即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相应职务的1/2,副处级减免1/3,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不再减免。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年均工作量达到80计划学时,不再予以减免。
第二十五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答辩问题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陕人发〔2008〕209号)精神,凡申请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相应高评会统一组织的答辩,答辩实行一票否决制,只有答辩通过者才能参加省高评会的评审。
参加省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而未能通过者,不再实行隔年申报。
第二十六条引进(调入)人员职务确认问题
(一)引进(调入)人员引进(调入)前后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岗位均未发生变化者,经半年考察,证明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1、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并将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交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审核。
2、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审核研究后,属于学校权限的,报学校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原则上从引进(调入)当月聘起。不属于学校权限的,经学校评审通过后报省有关部门评审。
(二)引进(调入)人员引进(调入)前后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或岗位发生变化者,按转评办理确认手续:
1、本人须到校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符合拟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考核后,表明能够胜任拟聘系列某一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将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交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审核。
3、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审核研究后,属于学校权限的,报学校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转评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原则上从引进(调入)我校工作一年后起计算。不属于学校权限的,经学校评审通过后报省有关部门评审。
(三)引进(调入)我校的人员,凡无现聘岗位工作经历者,须到校工作满一年且符合拟晋升职务任职条件,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且原则上不能再委托原单位代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校内不同系列转评问题
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表着不同的工作阅历、实践经验和学术技术水平,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具有对应关系,因此,学校原则上不主张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系列间转换。确实因工作需要,申请转换系列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转换系列人员须符合拟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并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以转换编制的时间为准计算),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拟聘系列某一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二)凡由其他系列转评为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2、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3、具备拟转评职务的任职条件;
4、转评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转评副教授以后须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
常晋升
教授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问题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有新闻出版、卫生、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等。
(一)申请中级及以下职务者,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且符合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方可申请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根据任职条件和职务限额,研究确定聘任,聘任时间从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发文聘任之日算起。
(二)申请高级职务者,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并满足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学校推荐评审,职务聘任时间从省级职务评审部门确定的通过之日算起。
对个别推荐评审系列,也可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并满足省上规定的评审条件的情况下,先推荐参加省级评审,获得任职资格者须待满足学校任职条件后方可申请评聘,学校按评审程序研究聘任,职务聘任时间从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发文聘任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修订评审条件问题
为真正体现择优晋升原则,根据近年来职务申报情况和教师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在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业务条件基础上作了适当的调整、提高(具体见《延安大学教师职务评审条件》),任职基本条件仍执行陕西省人社厅、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三十条评审组织成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评对象和各位评委必须遵守相关评审纪律,对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请客送礼者,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参评资格和评委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校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推荐小组成员在评审本人及直系亲属时,一律实行回避或被告请回避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教师以外各系列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暂按陕西省有关系列评审条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从2011年起,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量化考核,教师量化考核办法见《延安大学教师职务评审量化赋分办法》,其他系列可参照《延安大学教师职务评审量化赋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11
年9月1日起
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日后若陕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评审政策有所调整,本《暂行办法》也随之做相应的调整、变化。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延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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