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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聘
    延安大学关于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办法
    2011-05-05 15:42  

             

                                                延大发【2011】16号

        为了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改善队伍学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推进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以及《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陕教人办(2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工作是在学校领导下,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确保招聘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组织与管理

        招聘工作由学校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三、招聘岗位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四、应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

        3、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健康的体魄与心理;安心本职工作,团队协作精神好。

        4、学历要求:应聘人员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5、专业要求:应聘人员的专业及研究方向要求本科与研究生阶段一致或相近;

        6、年龄要求: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岁;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报名组织

       1、报名时间:每年12月—第二年5月底。

       2、报名地点:延安大学人事处。

       3、报名方式:应聘者到延安大学人事处报名,亦可通过网络、或邮寄材料等形式报名。同时,人事处每年安排专人参加人才供需洽谈会,引进优秀人才;或根据人才信息,组织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直接到相关高校和研究院、所引进优秀毕业生。

       4、报名要求:携带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个人简历、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科研成果等。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对报名者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初审。

    六、招聘程序:

        1、每年10月,用人单位申报用人计划,明确所需人员在专业、学历层次、人数、毕业院校、性别和政治面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人事处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进行初步审核,提出进人方案,报学校研究审定;

        3、人事处根据上级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以及岗位空缺情况,将学校确定的公开招聘方案报省级教育厅人事处审核、备案;

        4、人事处向用人单位下达计划,并通过校园网或人才招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公开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6、向全校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开招聘结果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招聘信息一经公布,不再更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等;

        7、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并携带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招聘通知书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

        8、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岗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招聘办法

       1、报考比例。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规定,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一般不能低于1:5的比例,达不到这一比例的,除特殊专业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外,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初试结束后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特殊短缺专业岗位可按低于2:1的比例进行);面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的成绩,按照公布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拟聘人员。

       2、考试。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试讲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不同的方式进行,按照岗位类别,合理设置考试内容。对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原则上不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列为笔试内容。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教师参加面试和试讲,试讲时间为招聘开始之月起,每个月下旬集中试讲一次。试讲由招聘学院组织评委听课评教,教务处、人事处参与把关。试讲评议占60%,面试评议占40%。

        实验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和面试,笔试占40%,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占20%,面试评议占40%。由招聘学院组织评委,教务处、人事处参与把关。

        其他工作人员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由人事处统一组织。笔试占60%,面试评议占40%。

    笔试和面试时间为5月初。

        对于部分特殊人员可以免于笔试,直接进行面试考核:①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③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3、录取。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面试和试讲结束后,人事处根据招聘职数择优聘用,按照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并报学校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拟聘人员后予以公示,并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办法,由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人事处与新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校相关手续。房产处须根据学校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和人事处提供的工作人员补充计划,于每年6月15日前安排好新进人员的住房。对暂时无法安排住房的人员,学校将根据不同的学历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4、评委组成。公开招聘时,学校要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负责人),同时组建评委库。招聘教师和实验员的评委,原则上由学院党政一把手、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学科专家、教务处处长(或副处长)、人事处处长(或副处长)等7—9人组成;招聘其他工作人员的评委原则上由人事处抽选5—7人组成。

    八、招聘纪律

        1、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招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2、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全校师生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应聘人员应遵守招聘纪律,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全面、真实,如发现有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和隐瞒病情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等弄虚作假、不守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等处理。

        4、各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九、附则

       1、本办法自2011年5月起执行。

       2、本办法与其它规定有相冲突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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