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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管理
    城镇职工门诊大病治疗项目温馨提示
    2017-02-05 08:16  

    一、申报病种范围: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肝硬化失代偿期、重度精神分裂症。

    二、申报所需材料:

    门诊大病治疗项目审批表、门诊病历原件(初次申请需提供确诊该病的近一年内的全部病历)并有本次申请期限内治疗方案及上季度诊治经过(指在病历上要写清楚实际检查、用药等具体情况)、住院病历复印件(最近期)、各种检查、化验单等(近一个月内)。

    三、申报、治疗、资料领取时间:

    1、每次申报治疗时限为3个月。具体为:上年度121日至本年2月底;31日至5月底;61日至8月底;9111月底。

    2、报送申请资料时间:上年度111015日报送上年度121日至本年度2月底的治疗申请;21015日报送31日至5月底的治疗申请;51015日报送61日至8月底的治疗申请;81015日报送91日到11月底的治疗申请,中途不受理。

    3、取申报资料时间:112530日;22528日;52531日;82531日(节假日顺延)

    四、就诊就医管理:

    门诊大病实行定点管理。已确认享受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须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做检查、化验和治疗,在门诊大病定点药店购药。门诊大病定点药店购药实行记账管理,个人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可报销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药店结算。门诊大病定点药店没有患者所需药品时,由其出具证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此患者保存,报销药费时需持此证明)患者可到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确定的其他定点药店购药。(市本级门诊大病定点药店:宝芝堂大药房、健康岛大药房、药材医药总公司第一零售药店)。在非定点医院和门大病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负。

    五、医疗费用报销:

    持经审批的《门诊大病治疗项目审批表》、医保证、医保卡、医疗票据、处方、治疗明细单、门诊病历原件和定点药店外购证明等材料(报销医疗费用时,先由当年划入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可按季度或于当年1215日前集中一次性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处报销。

    上年度121日至当年度1130日期间发生的费用,须在当年度1215日前报销,未按规定时限报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报销,全部由个人自付。

    六、注意事项:

    1、申请门诊大病所需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必须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不在基本医疗报险报销范围内的不予审批。

    2、申请中草药的必须提供处方,未提供处方的,不予审批;检查治疗项目和用药必须在病种范围内,不在病种申请范围内的,不予审批;申报所需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不全的,不予审批。

    3、填写《门诊大病治疗项目审批表》须由定点医院专科副高以上职称的主治医生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本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加盖定点医院印章,其他人员或其他科室填写的,不予审批。

    4、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一是未按规定内容详实填写审批表的;二是申报资料不全的;三是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申报资料错过专家组统一鉴定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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