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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管理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温馨提示
    2017-03-29 08:12  

    一、门诊特殊疾病病历范围:

    凡患下列疾病在六个月以上,且参保期满六个月的参保职工,均可申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慢性骨髓炎;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炎;肾小管酸中毒;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氏病;糖尿病(合并心、肾病变之一者);高血压病(有心\\肾并发症之一者);溃疡性结肠炎;慢性心力衰竭;强直性脊柱炎(AS)骨与关节结核;重症银屑病;脑血管病门诊治疗;克隆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慢性溶血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胰腺炎;炎症性肠炎;精神分裂症的门诊治疗;肺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中度以上);肺结核;癫痫;泛发性湿疹;白癜风;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症);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药物持续治疗)。

    二、申报登记时间:

    申请人于每年的81日至831日到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经单位进行初审、公示,且对群众无异议符合申报条件的人,于每年的91日至918日由单位统一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个人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1、《门诊特殊疾病申请鉴定表》一份(申请鉴定表需按表格要求详细填写)。

    2、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有近三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

    3、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近期(一月内)﹞。

    4、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远期、近期(一月内)〕。

    5、医保证、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6、皮肤病需患病部位局部照片及带患病部位全身照。

    7、单位双联介绍信。

    四、就诊就医管理: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先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当年划入基金用完后,符合治疗所鉴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基金。门诊特殊人员可在本市内所有公立定点医院就诊就医及门诊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可报销部门实行统筹刷卡支付。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负。

    五、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长期驻外人员须在个人申请登记备案的定点医院就医购药,就医购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于当年的125日至15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收集发票、处方、医疗保险IC卡及门诊病历等资料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六、注意事项:

    1、本年度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下年度不再享受。

    2、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劳资社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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