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用工,是指未纳入我校人事台账管理的工作人员。我校返聘退休人员、外聘兼职教师以及人事代理人员不在此列。
第三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时推进编制外用工制度改革,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分步推进。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四条 学校编制外用工分别由校人事处及用工单位共同管理。其中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用工的原则为“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第五条 人事处职责
(一)核定全校编制外用工指标,制定用工规定,用工计划;
(二)核定各部门编制外用工岗位职数及工资总额;
(三)对独立核算单位临时性用工实行指导性管理。
第六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编制外用工管理的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编制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 负责招聘确定本单位编制外用工人选,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具体明确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
(四) 对编制外用工人员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
(五)定期对本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六)负责本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考核,以及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逐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七)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检查和学校的用工检查;
(八)用工单位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由单位负责处理;因违规用工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应由用工单位在其行政经费额度内全额承担;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用工形式
第七条 固定期限用工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可在固定的时期内聘用一定的编外人员,原则上在业务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雇佣。
第八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形式雇用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九条 短期用工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用工规律和临时性用工需要,可采取季节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满足岗位用工需求。
第十条 劳务承包和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用工特点,可与社会上有资质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承包或劳务派遣。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编制外用工人员因工作情况及待遇等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工单位应积极稳妥的解决存在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四章 招收使用
第十二条 招收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
(二)身体健康;
(三)对于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其劳动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专业技术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劳动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四)对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电工、金属焊接、锅炉管道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的工种,以及中小幼教师、校医院卫生、财务会计、审计、工程实验等须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工作人员。
(五)条件允许且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各单位以及社会上的各类离岗、退休人员。
(六)可以设立勤工俭学的工作岗位,鼓励使用在校大学生。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已经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参保手续的下岗人员。
第五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对符合招收使用条件的临时工作人员应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具体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编制外用工岗位职责、工作方式、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资管理
第十八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量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工资不得低于延安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对编制外雇佣人员的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定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因工致伤、致残等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