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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大学关于教师入进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规定
    2016-12-30 15:12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入进博士后流动站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教师申请博士后进站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申报原则    

    1.坚持“学用一致、择优申报”的原则。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按照“学用一致、择优申报”的原则,既要考虑学校的长远发展,又要服从校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坚持扶优扶特的原则。对个别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基础较好的学科,且教师(博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后,有利于申报博士点,带动学科的发展,可批准少量教师(博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对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要积极培养学科带头人,积极提供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的机会,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二、申报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获得博士学位,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  

    3.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  

    三、管理和待遇    

    1.对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的人员,一律按定向在职培养和定向脱产培养方式进站,不得转移任何关系(行政关系、人事档案、户口等),其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在进站期间由人事处代为保管。申请进入海外博士后工作站的,视具体情况单独签署培养协议,并约定相关工资待遇。  

    2.按定向在职方式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一切待遇(工资晋升、职务评聘、住房分配等)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3.按定向脱产方式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其工资中奖励绩效部分由学校划拨至所在学院(课时减免与进修教师相同),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发放。其余待遇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4.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其科研成果署名为延安大学的,可按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政策执行。  

    5.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仅指研究项目未完成),可适当延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能超过半年。办理延长期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由设站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征得我校人事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延期申请应提前三个月提出。  

    6.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回本单位报到,应向人事处提交进站期间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及论文清单。  

    7.定向在职培养和定向脱产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学习期满,须回校继续工作满五年,博士服务年限未满,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学习期满后未按期回校工作的,视为违约,必须向学校赔偿以下经济损失:  

    ①  退还进站期间学校支付本人的一切费用(含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培养费等)。  

    ②  引进的博士还需退还引进时学校为其支付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  

    ③  在职培养的博士则需退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培养费、生活补助费等。  

    ④  不回学校工作的,若配偶在学校工作的,一并调离或辞退。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须注明定向在职或定向脱产),并附本人简况和单位批准理由后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教师(博士)本人签订协议书。  

    4.协议签订后,由人事处出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介绍信。  

    五、其他    

    1.目前我校急需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尽快充实到教学科研第一线,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因此,凡我校定向培养的博士必须履行协议,学成后须按时回校工作,不得直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2.若教师进站时需调取本人人事档案的,则视为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报学校同意后,停发一切待遇,办理离校手续。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4.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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