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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大学关于教职工服务期的暂行规定
    2016-12-30 15:06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维护教职工队伍稳定和学校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有序性和规范化,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校事业的长远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现对正式编制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在校服务期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服务期    

    凡我校教职员工,必须自报到之日起在学校工作一定的年限。进校时签订了来校工作协议或聘用协议的,其在校服务年限按照协议规定的年限计算。其他所有教职工在校服务年限的计算方法为:  

    1、在校服务最低年限为自调入(含分配、聘任)至我校报到工作之日起5年;2016年后引进博士研究生至我校报到工作之日起8年;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服务期按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凡在我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从任职资格通过之日起,必须再在学校工作一定的时间,其中高级职称顺延5年,中级职称顺延3年。  

    3、凡学校定向(委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者,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资助者,其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对口支援院校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顺延8年),自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计。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自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  

    5、教职工进校协议书中对其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另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原协议执行。  

             二、违约处理   

    未满服务年限申请调离、辞职的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后,须先退还有关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再按调动、辞职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 违约金标准  

    1、服务年限补偿费。每年以0.5万元计算。    

    2、职称指标占用补偿费。在我校工作期间评定了中级、高级职称的,职称评定后必须再在学校工作一定的时间(高级职称顺延5年,中级职称顺延3年,均不含评定职称后脱产外出学习时间)。若未满服务年限,须交纳职称指标占用补偿费。其中正高级职称每年1万元,副高级职称每年0.8万元,中级职称每年0.5万元,按服务年限逐年递减。  

    (二)有关费用内容与标准  

    1、凡接受过人才项目资助的教职工,赔偿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若项目执行时无具体约定的,则按项目经费总额以逐年递减方式予以退回。  

    2、学校引进人才以来校工作年限为准,享受了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的,按服务年限期逐年递减予以退回。  

    3、学校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学成后未满服务年限要求调离或辞职的,除向学校一次性缴纳服务年限补偿费等违约金外,还要按服务年限期逐年递减予退还学习期间的工资、绩效、社保、培养费等(未返校人员全额退回以上费用)。  

    4、科研配套经费未用完部分需全部退回,已物化的部分,应将物化设备、资料等交还学校,并由校资产管理处查验。  

    5、退回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和办公设备,个人所购校内住房由学校按规定作价收回。  

    6、凡属照顾性调入、安排的家属、子女随同一道调出。  

    三、其他  

    1、 凡涉及经费赔偿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赔偿金额,并通知财务处执行。  

    2、各类服务期限均指在校在岗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含脱产外出学习时间。教职工应当首先履行基本服务年限,其他服务年限在基本服务年限上累加计算。  

    3、对未满服务年限提出调离和辞职要求的教职工,各单位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尽力挽留,并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精心营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机制留人的氛围,使他们能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   

    4、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5、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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