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处理暂行规定》经2012年7月3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延安大学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完善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及陕西省教育厅纪委转发省纪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陕教纪发〔201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擅离工作岗位: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准假期满(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病假、事假等),无正当申请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连续超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 (3)未聘任岗位,或聘用后又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包括校内调动); (4)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停薪留职等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者; (5)在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外出进修学习、培训、访问等,期满未按时回校报到时间超过1个月者; (6)出国培训学习,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滞留国外的时间超过3个月者; (7)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未回校办理任何手续,在外滞留期超过1个月者; (8)本人申请调离,未经学校批准即擅离工作岗位,或是学校批准后,既不按规定办清调离手续,又不承担工作任务超过1个月者; (9)长期脱离本职工作岗位,与学校无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违反协议规定者; (10)其他符合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条件的人员。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者,按辞退处理: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2)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者; (3)擅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未履行岗位职责者;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 (5)损害学校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 (6)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第三条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期间,停发工资以及一切政策性福利待遇等。凡按我校关于教职工服务年限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在擅离工作岗位后,仍应继续追究其违约补偿责任。 第四条擅离工作岗位人员的处理程序 (1)擅自离岗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所在单位务必及时上报校人事处。由所在单位填写《擅离工作岗位人员上报书》,以书面形式说明违纪事实依据和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收到《擅离工作岗位人员上报书》后,在一周内派人核查。若情况属实,人事处先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责成上报单位,督促擅离工作岗位人员限期返回工作岗位。 (3)所在单位应积极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对其进行说服动员,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书面通知,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对确实不能与当事人(或其亲属)取得任何联系的,则需认真做好联系过程的记录(须有2名以上经手人证明)并妥善保存。 (4)如本人在限期内返回单位并能承认错误,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继续工作,但应据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并报校务会议研究审批后执行。 (5)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处理决定”,明确宣布学校与其终止行政法律关系。所在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动离职通知书》送达本人,限期一个月内调离学校,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离校手续,超过一个月的学校予以除名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6)在完成有关遗留问题(含经济补偿等)的清理工作后,将教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全部报批材料、处理决定以及送达证明一并立卷存档。 第五条 辞退人员的处理程序 (1)辞退教职工,必须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学校研究审批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被辞退人员,由人事处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 (3)被辞退人员须与学校结清经济、财产、工作等关系后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追回其住房、图书资料、设备器材等国有资产,必要时学校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4)被辞退人员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辞退文书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自动离职通知书》和《辞退证明书》按以下顺序送达: (1)由本人、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签收; (2)若送达本人、配偶或近亲属有困难的,送达至其法定住所,由其社区管委会签署送达见证证明; (3)在本条款前两种情况均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在市级以上媒体、网络上予以公告,或通过人事仲裁,以裁决书为依据予以公告。 (4)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后,非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同意,校内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均无权进行复查或争议调解。 第七条各类人员的人事档案可暂由学校代为保管,如本人要求转档案,应与学校结清经济、财产、工作等关系,同时交纳档案保管费。未提取人事档案,按照《延安大学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应及时将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上报人事处,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处理。如单位对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超过一个月不报的,学校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将从擅离工作岗位人员的离岗之日起到学校处理之时,按擅离工作岗位人员工资的三倍金额从所在单位的创收经费或业务费中扣减。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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