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教职工调离、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经2012年7月3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大学教职工调离、辞职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人事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有序性和规范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提出调离和辞职要求的教职工,各单位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尽力挽留,并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精心营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机制留人的氛围,使他们能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必须自报到之日起在学校工作一定的年限。进校时签订了来校工作协议或聘用协议的,其在校服务年限按照协议规定的年限计算。其他所有教职工在校服务年限的计算方法为: (1)在校服务最低年限为自调入(含分配、聘任)至我校报到工作之日起5年。 (2)凡在我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从任职资格通过之日起,必须再在学校工作一定的时间,其中高级职称5年,中级职称3年,均不含评定职称后脱产外出学习的时间(评定职称后的服务年限另行计算,不与最低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3)凡学校定向(委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者,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资助者,其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对口支援院校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顺延8年),自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计。 (4)公派出国人员自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 (5)教职工进校协议书中对其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另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原协议执行。 第三条履行完学校规定服务年限的教职工申请调离或辞职 (1)提出调离、辞职的人员必须完成学年或学期聘任工作,如以学校名义承担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需完成课题项目。如果确定不能完成,经批准项目的单位和上级部门批准可更换负责人。 (2)与学校签有各种协议的均按已签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满服务年限申请调离、辞职的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后,须先缴纳服务年限补偿费等违约金,再按调动工作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服务年限补偿费。以来校工作年限为准,享受了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的,按每年递减20%予以退回。 (2)人事台账编制占用费。每年0.5万元。 (3)职称指标占用补偿费。凡在我校工作期间评定了中级、高级职称的,职称评定后必须再在学校工作一定的时间(高级职称顺延5年,中级职称顺延3年,均不含评定职称后脱产外出学习时间)。若未满服务年限,须交纳职称指标占用补偿费。其中正高级职称每年1万元,副高级职称每年0.8万元,中级职称每年0.5万元,按服务年限逐年递减。 (4)凡接受过人才项目资助的教职工,赔偿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若项目执行时无具体约定的,则每年按项目经费总额的20%予以递减赔偿。 (5)学校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学成后未满服务年限要求调离或辞职的,除向学校一次性缴纳服务年限补偿费等违约金外,服务年限不满3年者,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等。 (6)科研配套经费未用完部分需全部退回,已物化的部分,应将物化设备、资料等交还学校,并由校资产管理处查验。 (7)未满服务年限要求调离、辞职的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时,其所居住的校内住房应退还学校,由房产处根据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回收(购)其房屋。如享受过学校住房补贴而未满10年服务期限的,按逐年递减予以退回。 第五条学校同意调离的教职工,应坚持工作岗位,并在本学期末前办理调离手续,超过期限的不同意调离;对不坚持工作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对待,并按《延安大学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辞职是指教职工辞去公职,辞去学校工作,与学校脱离各种关系。 (1)辞职必须由个人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延安大学教职工调离、辞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学校研究决定。 (2)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在任期内因个人原因辞去公职的,必须经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辞职手续。 (3)辞职人员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学校人事处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至人才交流中心。 (4)辞职人员与学校签有协议的还须按已签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5)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学校或与学校合作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凡涉及经费赔偿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赔偿金额,并通知财务处执行。 第八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对待。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人事处应及时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学校也不再考虑其调动要求。若有特殊情况,按《延安大学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处理暂行规定》予以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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