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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延安大学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7-04 15:32  

    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经2012年7月3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延安大学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加快知识更新,拓展学术视野,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进修原则

    1、坚持按需培养,计划选派的原则。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现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层次地选派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

    2、坚持项目引导,鼓励参与的原则。通过参与教育部、教育厅、对口支援院校等人才培养项目,积极为教师的进修培养拓宽渠道,搭建平台,支持鼓励教师利用轮空学期或合理安排教学工作后参加各类进修培训。

    3、坚持倾斜重点,择优选派的原则。根据教学和科研需求,择

    优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培养教师、重点(优势)学科、特色专业和新建专业教师。

    4、坚持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教师进修培训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相符或学科方向一致。进修任务要明确,做到专业对口,学以致用,讲求实效。

    二、进修类别

    1、国内访问学者。以参与科研为主,通过学习和工作,深入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夯实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访问期间以科研为主,研究方向应紧密结合本学科发展需要。

    2、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修。目的是培训中青年优秀教师,重点是师资紧缺的学科和专业,使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方法进一步改进,教学、科研能力进一步提高。

    3、普通进修。目的是让参加进修的教师,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教学业务能力。

    4、出国(境)进修。根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地选派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境)外相关院校学习提高,更新、充实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出国(境)进修包括公派和自费留学两种形式,公派包括国家公派或学校资助,自费指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筹。

    5、其他各类培训(含短期培训、课程进修、研讨班进修、教育技术培训、外语培训等)。目的使进修教师了解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最新动态,或有针对性地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进修条件

    1、国内访问学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优秀讲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是学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

    2、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修:学校重点培养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45岁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40岁以下兼具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3、普通进修:在校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安心教育教学工作,业务上有培养前途,经考核表明能胜任现职,有意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教师。

    4、出国(境)进修:根据有关条件选派。

      5、其他各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培训的要求选派。

    四、进修程序

    1、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现状,拟定年度教师进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进修指标下达到各有关单位。2、

       2、凡符合进修条件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延安大学教师进修申请表》,学院签署意见后于每年五月底之前报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对各单位上报的进修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初步人选报学校研究。

       4、经学校研究同意进修培训的教师,持被接收学校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派出手续。

       5、进修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进修教师必须向人事处提交《延安大学教师进修总结表》(加盖进修单位公章),并交验进修学习成绩或学业证书,学籍表归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教师聘任、考核、奖惩和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6、经人事处审核通过后,进修教师持《延安大学教师进修经费报销表》办理经费报销相关手续。                   六、   

    五、进修管理

       1、教师进修培训期间必须在接收进修培训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或科研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2、教师进修培训期间不得调整进修培训内容,不得无故中止或延长学习时间。确有需要的,须经人事处批准。擅自调整和增加培训内容、中止或延长学习时间的,由本人承担进修期间的所有费用。

       3、教师进修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除全部法律责任自负外,学校立即中止其进修培训,进修期间所产生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4、进修教师所在学院应当经常与接收单位及进修教师保持联系,检查、了解教师进修情况。完成半年以上进修学习的教师返校后应向所在学院作一次综合汇报。

       5、学校原则上不安排超过12个月的进修学习项目。教师脱产进修学习期间,不影响工资正常晋升和职称申报。

       6、脱产进修结束后,原则上三年之内不再安排其他形式的进修。

       7、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修的,学校不予承认,除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批评以至纪律处分外,二年内不予批准进修。擅自外出学习者,当月起扣发其全部工资。

        六、进修经费

       1、学校报销进修培训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每年两趟往返路费,报销的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0元,超额部分由自己承担。

       2、教师进修培训期间,学校每天提供生活补助10元。

    3、教师脱产进修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补贴部分以及各种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绩效工资的奖励津贴部分由各学院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⑴属国家(或学校)公派的教师,进修期满一年的,按照完成基本工作量不低于80%的标准发放;进修期在半年以内的按照完成基本工作量不低于40%的标准发放;

    ⑵属个人联系,学校同意派出的教师,进修期满一年的,按照完成基本工作量不低于40%的标准发放;进修期在半年以内的,按照完成基本工作量不低于20%的标准发放。

    4、参加进修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⑴未经学校同意,或虽经学校同意但未按规定在人事部门办理派出手续的;

    ⑵未能如期完成学业、成绩不合格、未取得学业证书的;

    ⑶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进修教师的学费、住宿等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学习结束后,持有效票据到人事处办理报销手续。

    七、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其他非教学人员的业务进修学习,根据实际选派,并参照此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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