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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动态
    关于调整工资及缴纳养老保险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6-01-20 11:27 人事处 

      

     

    各位教职工: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37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校各级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均按新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纳基数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总和。具体比例为:

    (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

    (2)职业年金:个人缴纳4%,单位缴纳8%。

    2016年1月,学校按规定补发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15个月调资后的基本工资,同时预扣了规定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具体计算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办法如下:

    个人缴纳部分=(新标准基本工资 + 绩效工资 – 绩效工资减少额度)*(8%+4%);

    单位缴纳部分=(新标准基本工资 + 绩效工资 – 绩效工资减少额度)*(20%+8%)。

    举例说明:

    张三、李四同为某学院教授,张三为老教授,李四为年轻教授。

    2014年张三、李四每月原工资标准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张三、李四按照国家新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后,工资标准如下:

    (注:绩效工资减少额度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具体见附件1:陕人社发【201537号文件。)

    可见,2014年10月1日以后,张三、李四实际月增资为:

    张三:9600-8937=663元

    李四:8367-8396=-29元

    由此,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31日计三个月,张三需要补发工资663*3个月=1989,李四需补扣工资29*3个月=87元。

    2015年张三、李四每月原工资标准如下:

    2015年1月1日起,张三、李四按照国家新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后,工资标准如下:

    可见,2015年1月1日以后,张三、李四实际月增资为:

    张三:11103-10573=530元

    李四:9837-10017=-180元

    由此,2015年全年计12个月,张三需补发工资530*12个月=6360元,李四需补扣工资180*12个月=2160元。

    本次工资调整,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共15个月,张三共需补发工资6360+1989=8349元,李四共需补扣工资87+2160=2247元。这些变化均在2016年1月份工资中体现,从2016年2月起,就是调资后今年每月正常的工资标准。

    另外特别告知:

    1.经学校研究,从2015年1月1日起,我校教师攻读博士,生活补贴(也即绩效工资)按在职同级人员同样对待,也即读博期间,享受的生活补贴为100%的绩效工资,且随本人工资按月发放。

    2.经2016年1月1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自2016年起,除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陕西省留学服务中心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外,我校教师确因学科专业、教学需要出国研修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学校给每人资助2万元,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联系研修学校,出国研修前要与学校签订合同。

    专此通知。

     

    附件1:陕西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5】37号)。

     

     

     

     

     

    2016年1月18日

    人事处

     

    附件【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doc已下载
    附件【关于调整工资及缴纳养老保险等相关情况的说明.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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