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调动是指我校在编教职工在学校各单位之间的调动。转岗是指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变动,即教学、管理、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五类岗位之间的人事调动。
第三条 校内调动及转岗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调配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校内各类岗位由人事处统筹规划,统一调配。
(二)合理流向的原则。坚持编制、岗位、条件相统一,顺向流动。严格控制由缺编或空岗单位调入满编或满岗单位,为了稳定师资队伍,原则上教师不能转岗到其他岗位;辅导员必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5年才允许转岗。
(三)公开聘岗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四条 调动及转岗的条件和要求
职工校内调动和转岗须根据单位的空编、空岗和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并符合相应岗位的条件,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的能力。
(一)教师岗位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所学专业要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2.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符合当年本学科专业招聘教师的学历要求。
3.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本学科专业教学、科学研究,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4. 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管理岗位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顾全大局,无私奉献。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掌握所聘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3.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三)辅导员岗位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
2.中共党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3.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五)工勤技能岗位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高。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资格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调动及转岗的程序
(一)凡因教学、管理工作急需,如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或单位减员等需要人员调配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调配。
其他需调动及转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其中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任命;科级干部及以下各类人员的调动采取校内公开招聘的方式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编制和实际人员状况,制定用人计划和岗位聘用条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学校网页上发布招聘信息。
3.应聘人员填写《延安大学校内招聘审批表》(见附表1)经所在单位及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
4.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招聘条件并组成招聘领导小组。
5.经招聘领导小组考核,择优确定拟录取人选,报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签发《教职工调配通知书》。
(二)因个人原因需要校内调动或转岗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校内调动人员须向人事处提交个人申请并填写《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审批表》(见附表2)或《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审批表》(见附表3)。
2.调动申请经调出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单位签章,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拟调动或转岗人员专业、学历、年龄、工作等,以及学校各部门编制、岗位情况,统筹考虑拟安排岗位。
4.人事处通知拟接收单位对拟调动及转岗人员进行审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考试或试讲。
5.考试或试讲合格的,由接收单位在《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
6.人事处根据聘岗条件对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为调动人员签发《教职工调配通知书》。
第六条 调动人员持《教职工调配通知书》到原所在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再到接收单位报到。凡校内调动(转岗)人员,须在一周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未按规定办理校内调配手续而擅自调动的,学校停发调动人员的工资。
第七条 调转到教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尽快将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并从转岗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待遇。转入到管理岗位的人员须有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继续留任,不胜任的退回原单位。
第八条 学生辅导员校内调动及转岗须同时征得本学院和学工部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政干部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 经人事处批准调动或转岗的,其工资和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调入的新岗位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有关校领导。
延安大学人事处 2014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