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6〕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办公室),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办公室):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5〕73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
抚恤金标准(元/年) |
一级 |
58310 |
二级 |
51620 |
三级 |
44930 |
四级 |
35370 |
五级 |
26760 |
六级 |
22630 |
七级 |
16260 |
八级 |
10500 |
九级 |
7650 |
十级 |
5730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