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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管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017-04-26 17:35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6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办公室),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办公室):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573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510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58310

    二级

    51620

    三级

    44930

    四级

    35370

    五级

    26760

    六级

    22630

    七级

    16260

    八级

    10500

    九级

    7650

    十级

    573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224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4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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