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延安大学人事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劳资管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012-11-11 15:50  

                               时间:2012-11-11 16:52:51  来源:政策法规处    

    ( 1994 年2 月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 号发布根据 1995325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 199551起施行。 199551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 199611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 199751起施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延安大学人事处网站管理 】

地址:中国 陕西 延安市杨家岭 电话:0911-2650071 邮编:716000 E-Mail: ydrs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