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校内教职工合理流动,建立校内不同岗位类别之间有序转换机制,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调动是指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原类别岗位范围内不同单位之间的岗位调整。校内转岗是指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变动,即现聘用在专任教师岗位、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在上述五种岗位类别之间进行的工作岗位变动。
第三条 校内调动及转岗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择优聘用;严格审核、规范程序;合理流动、人岗相适。
第四条 学校成立调动及转岗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组织部、党校办、教师工作部、学工部、教务处、评估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审核、考察等工作。
第二章 校内调动及转岗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五条 校内调动及转岗基本要求
(一)拟调动及转岗的岗位类别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二)拟调动及转岗人员满足相应岗位的聘用条件。
(三)专职辅导员转岗须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且至少有一次考核优秀。因身体原因转岗的除外。
第六条 校内调动及转岗的条件
(一)转为专任教师岗位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符合国家关于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2.具有博士学位,且所学专业应与拟转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或教育经历与拟转入学科专业相同,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转入学科专业应为紧缺类型。
3.符合当年本学科专业招聘教师岗位相适应的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够承担本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任务。
4.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且业绩成果须达到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要求。
5.转入专任教师占用转入单位当年进人计划。
(二)转为管理岗位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恪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2.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掌握所聘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转为专职辅导员岗位条件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
5.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转为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恪守职业道德,能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所学专业与拟转聘岗位所需专业相同或相近。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
(五)转为工勤技能岗位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高。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资格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第三章 校内调动及转岗的程序
第七条 调动程序
(一)凡因教学、管理工作急需,如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或单位减员等需要人员调配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调配。
(二)处级、科级干部的调动根据干部选用规定及程序由校党委、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三)科级以下干部、其他各类人员的调动采取校内公开调动的方式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编制和实际人员状况,制定用人计划和岗位需求条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校内网公开发布信息。
3.应聘人员填写《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转岗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调动转岗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经调动转岗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择优确定拟录取人选,报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调配工作。
5.因个人原因需要校内调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校内调动人员须向人事处提交个人申请并填写《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转岗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专职辅导员须同时征得学工部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根据拟调动人员情况,统筹考虑学校各部门岗位情况并提出调动意见;人事处通知拟接收单位对拟调动人员进行考察,同意后在《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转岗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人事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转岗程序
1.校内转岗人员须向人事处提交个人申请并填写《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转岗审批表》。
2.转岗申请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单位签章,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专职辅导员转岗须同时征得本学院和学工部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拟转岗人员专业、学历、年龄、工作等,以及学校各部门编制、岗位情况,统筹考虑并提出转岗意见。
4.人事处通知拟接收单位对拟转岗人员进行考察、考试或试讲。转入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以综合面试考察为主;转入专职辅导员进行笔试和面试;转入专任教师岗须进行试讲、面试。
5.考察、考试或试讲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在《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转岗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转入专职辅导员、专任教师岗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转入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人事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6.人事处根据转岗审定意见,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调动、转岗人员持签字后的《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转岗审批表》到原所在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再到接收单位报到。凡校内调动、转岗人员,须在一周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未按规定办理校内调配手续而擅自调动的,学校停发调动人员的工资。
第十条 因干部任免、机构调整、政策性安置等,需要进行调动、转岗的,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协商进行调配。
第四章 管理、考核及待遇
第十一条 调动、转岗人员须有6个月岗位试用期,试用期满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继续留任,不能胜任的须停职3个月进行业务学习提升,经考核合格后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调动、转岗事宜。
第十二条 岗位聘任连续2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因师德师风、身体原因等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须调动或转岗,专任教师可转其他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不得转入专任教师岗。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入职的专职辅导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调整从严控制,4年内不得申请跨类别调整岗位。调动、转岗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调动、转岗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调动、转岗。学校机构调整、组织任命、因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申请转聘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岗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请转聘工勤技能岗位的,均须符合上级政策精神,且在学校整体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进行。
第十五条 校内转岗人员须重新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须按照新岗位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六条 调转到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尽快将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并从转岗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待遇。
第十七条 在办理调动和转岗手续期间,本人必须在原单位工作。经批准调动或转岗的,其工资和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调入的新岗位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延大发〔2014〕45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调动、转岗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