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学校自主用人与个人自主择业相结合,逐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制是指学校对部分人员实行人事、档案关系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制度。我校委托延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二条 我校的人事代理人员是指符合学校规定的录用条件,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按照聘用合同方式管理的部分专业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和管理人员等。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个人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 人事代理原则
(一)遵循逐步推进的原则。人事代理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先从学校部分非教学岗位人员开始实施,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和内容。
(二)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原则。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逐步实现用人制度从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三)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第二章 代理人员范围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经学校批准招聘录用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
(二)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
第五条 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一)学校与延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二)聘用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并经延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
(三)签订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持聘用合同将人事档案转交至延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自行缴纳档案管理费等。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及待遇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本单位缺岗情况申报人事代理进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处根据学校核准的人事代理进人计划,会同用人单位提出拟招聘人员的条件和岗位职责,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等环节的考察、选录。
第七条 学校与代理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延安大学聘用合同书》。其内容包括:聘用岗位、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和社会保险、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聘、违约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聘用合同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代理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首次聘用原则上需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
第九条 薪酬及待遇
(一)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的基本工资按国家标准发放,绩效工资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按相同类别相同岗位人员的80%、90%、100%的标准发放。同时聘期内要进行年度考核,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享受绩效工资的100%,合格的享受90%,基本合格的享受80%,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续聘后参照校内同类岗位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二)学校为代理人员缴纳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三)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除不参加学校集资建房外,在子女入托、入学和加入工会组织上享有与校内在编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四)在聘用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等待遇,与学校同级同类人员相同。
(五)代理人员可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
第四章 聘用合同解除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和代理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须按违约处理,应按规定缴纳违约金。不缴纳违约金和不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岗者,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凡单位出资培训,并签订其它合同的,其赔偿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与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代理人员应于15日内到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办理的,不影响双方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已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一)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患重病或因公负伤,病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聘用人员不服从另行工作安排的。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受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自行联系出国工作(学习)、考取研究生或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4、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校内用人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获取聘用的。
7、被判处刑罚的。
8、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的哺乳期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人员可以与学校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学校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的。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合同期受聘人员死亡的。
4、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聘用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对其进行管理。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受聘人员人事关系及工作档案移交至延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学校对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优,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代理人员续聘、工资晋升、奖励等评定的依据。学校将代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工资档案等材料归集并交给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为人事代理人员协助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但在聘期内不兑现相应待遇,新一聘期按所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后兑现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代理人员报考国家确定的各种执业资格考试,提高自身职业技能,所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我校职改部门重新认定后,学校依据岗位设置要求及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十八条 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延安大学所有,并须遵守学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工资的代理人员。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