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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师资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3-01 08:56  

    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师资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延安大学

              20201225

     

     

    延安大学师资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着眼师资队伍长远发展,加强人才梯队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拟从我校硕士毕业生中遴选部分优秀学生,纳入学校师资库,采用订单培养的方式进行人才储备,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库范围

    1.当年考取统招博士研究生的我校优秀硕士研究生。

    2.考取对口支援院校单列计划的我校优秀硕士研究生。

    二、入库条件

    1.年龄不超过30周岁。

    2.在校期间,课程成绩优异,未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有志于到延安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4.本硕所学专业与考取专业一致或相近。重点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文学、化工、通信、计算机、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学科、专业中遴选;专业类别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三、入库推荐程序

    1.各学院从当年已考取统招博士研究生的硕士中择优选聘,并参照《延安大学关于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办法(2017修订)》文件中教师招聘程序,组织试讲、考察,经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后上报人事处。

    2.对口支援单列计划院校进行培养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硕士研究生向学院提交申请,学院进行资格初审。

    2)学院参照教师招聘程序,组织试讲、考察,经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后确定推荐考试人员名单。

    3)研究生学院负责资格复审、审核汇总后报人事处。

    4)人事处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求,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办理相关报考相关手续。

    5)对外交流处根据当年报考人数,协调对口支援院校单列计划教师空余指标的划拨使用。

    3.校长办公会审定统招、对口支援考取博士拟订单人员。

    4.公示。

    5.签署协议。

    6.学校出具定向培养系列证明。

    四、管理方式

    1.纳入师资库人员由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2.所在学院、人事处与师资库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等。

    五、相关待遇

    1.从博士入学开始,每月按3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培养发放时间不超过4年。

    2.根据客观因素需延长培养期的,培养期最长延长2年,期间不发放生活补贴。

    3.考取统招博士,由培养单位管理,与学校签署订单培养协议;考取对口支援院博士,与学校签署协议,纳入学校人员管理,个人档案交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按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缴纳医疗、养老、工伤保险。

    4.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办理入编手续,按照省上政策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5.培养期内,发生意外等情况,由个人自行承担,与学校无关。

    6.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享受学校当年人才引进待遇。

    六.违约责任

    1.在培养期内受到处理处分或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培养协议,被培养人须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补贴。

    2.未在规定培养期内正常毕业、毕业后违约的,须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补贴,按已资助生活费30%比例承担违约金。考取对口支援院校博士还须退还学校已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单位部分,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七、其他事项

    1.师资库建设工作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学院、研究生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保证培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各学院应加强对师资库培养人员的联系管理,检查了解培养情况,关心培养人的学习生活状况。

    3.本办法由人事处(高层办)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延安大学师资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说明.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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