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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延安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修订)
    2021-03-01 08:2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6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教人办〔20122号)等中省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在编、人事代理教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时限

    第四条 请假类别及时限

    (一) 病假

    凡因病(伤)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原则上应提供医疗机构(市级以上)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确需住院治疗者,须提供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主治医师签字的休假证明,病假期限视病情而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 事假

      教职工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外,如因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教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经批准后给予事假,一般每学期事假不超过10天。

      (三) 婚假

    教职工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四) 丧假

    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请假3天。路途假根据实际情况另给。

    (五) 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可安排在公休假日或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不再另行给假。

    (六) 产育假

    女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给予产假158天(含陕西省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产假不能提前和推后使用。

    (七)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 因公外出请假

    教职工因工作关系去校外开会、调研、学习、合作交流等,应持有关函件向单位请假,单位明确其性质后,经批准可给予公假。

    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寒暑假不顺延。

     

    第三章 请假待遇

    第五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

    (一)病假

    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每月扣发30%的奖励绩效;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绩效。12个月以上长期病休者,停发绩效工资。

    (二)事假

    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30%的奖励绩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奖励绩效。一年内累计事假30天以上者,从第三十一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三)探亲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及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硬卧、二等座)。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2. 出国探亲费用自理,三个月内基本工资、基础绩效照发,超出寒暑假时间停发奖励绩效。超期不归者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全部绩效工资。从第七个月起还未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产育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五)工伤假

    因公负伤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因公外出请假

    外出学习。经组织批准的,规定学制期间发放绩效工资;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停发绩效工资。经组织同意自费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奖励绩效;未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的,停发绩效工资。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手续

    第六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病假、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单位备案;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批准;7天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辅导员还需学工部负责人审批)及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产育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批准备案。

    (三)因公请假1个月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1个月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及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 处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按照《延安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文件执行。

    (五)出国(境)请假的职工,按照《延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七条 请销假手续

    (一)请假:教职工请假,需登录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入“请假管理”模块,按流程在系统上履行请假手续,部门负责人按权限进行审批。7天以下的,在系统中完成审批;7天以上的,须亲自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确因情况特殊,可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但应有本人的委托文书。

    (二)续假:假满后因故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病休人员,应在病假结束当月在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如需续假,需持诊断证明、病历及医师签字的休假证明,经批准后给予续假。

    (三)销假:请假期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单位销假。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处:

    ()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准假期满(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 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五)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包括校内调动)。

    (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所在部门签定停薪留职、离岗创业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九条 对于旷工的,一年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解除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条 旷工人员的处理程序:按照《延安大学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各单位负责考勤人员将上月考勤情况于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将教职工考勤记录表电子版上传至附件,单位负责人在系统上审批后,经系统上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因不严格执行考勤、请假制度,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将各单位考勤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是年度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延安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延大校办发〔200212号)文件同时废止。校内原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修订)》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也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定(修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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