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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延安大学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8-01-01 10:24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以及陕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

    (一)擅离工作岗位、自动离职或被辞退的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学习,以及出国(境)留学到期未归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 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二条我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第三条人才交流中心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撤换、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四条人才交流中心应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等制度。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理档案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三)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条人才交流中心应具备管理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法规,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办事,保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   

    第七条 流动人员到达退休年限,学校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本人,限期办理档案提取及调离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将予以除名。   

    第八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提取,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第九条 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本着“管理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具体遵照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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